海关总署7月29日下发“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另外,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业内人士表示,该文件是对前段时间电子商务跨境试点进行的总结梳理,文件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地位,强调后续口岸海关对电商需要进行系统监管的思路,这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将从试点走向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