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问:从2013年8月份开始,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有什么限定条件?如何申请?
地税12366解答:根据《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根据《通知》精神,不管企业大小,只要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为6万元),就可免征该“月营业额”应纳的营业税。
这项税收优惠不需要申请,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营业额6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征管系统会自动纳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单位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当月的营业税;对当月存在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营业额6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征管系统会自动纳入免征营业税范围。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按季营业额6万元),系统会将纳税人该月已享受税收减免的记录调出(包括已享受减免的定税应征数),要求纳税人在进行本次申报时一并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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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具体怎么计算
《通知》规定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是指2013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即单位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3年8月1日之后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符合《通知》规定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刘旭 国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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