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新闻
两部门细解减税政策 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红利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3  点击数:  分享到:
59.2K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这是税务总局自7月末发布对部分小微企业实施免税优惠措施后,更加具体地就政策优惠力度、对象界定范围等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对企业设置的门槛是按照月度销售额或营业额来划定的,但是征收的时候,《通知》显示的却是“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何以季度来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季度征收的额度怎么计算?据了解,这是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

  如果某家企业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享受免征政策?对此,该负责人解释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比如,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此外,小微企业一般是月初或月中,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这时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而此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可能会产生多交税费的问题。“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负责人表示,这样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了税款的安全。(经济日报)

>>>相关新闻

  税务总局明确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

  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具体到这一政策的执行上,这份公告明确,“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公告明确,这部分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于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

  此外,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而按现行规定,其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于是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做了上述规定。”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读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