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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四大看点:网购或有"后悔期"
文章来源:厦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4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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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 [1] 

  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

  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看点 [2] 

  规定“后悔期”符合国际惯例

  草案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修改并未体现。

  看点 [3]

  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约束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看点 [4]

  缺陷商品,消费者将不再“举证难”

  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