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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应防止企业利用标准实施行业垄断
文章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2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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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制定国家标准的时候,往往授权某些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国家标准,而行业协会组织通常由该行业的龙头企业所把持,这样一来,就导致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成了某些行业实施行业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契机。

    山东济南的一位公民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地警察经过现场勘查之后,认为属于我国刑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一案件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一些人认为电动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而应该属于设计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既然属于非机动车,那么当地司法机关按照机动车危险驾驶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就出现了问题。但是,也有一些好心人仔细分析了我国电动自行车的通用技术标准,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整车的质量不得大于40公斤,如果超过规定时速,那么应该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

    不知道当初制定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委员会的委员们是出于何种考虑,电动自行车属于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代步工具,只要能解决电动车电池制造的环境污染问题,那么电动自行车就应享受到与摩托车同样的待遇。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我国机动车中的摩托车已经有了国家标准,摩托车的生产企业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为了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给摩托车的生产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于是制定了这样不伦不类的国家标准,试图以降低速度压缩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份额。事实上,这种以技术标准垄断市场的做法在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过。一些企业为了巩固行业的垄断地位,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千方百计地禁止新产品进入该市场。国家市场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种特殊的市场垄断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标准,防止一些行业企业利用标准实施行业垄断。

    但多少令人感到遗憾的是,现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制定似乎已经进入到“授权”时代,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制定国家标准的时候,往往授权某些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国家标准,而行业协会组织通常由该行业的龙头企业所把持,这样一来,就导致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成了某些行业实施行业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契机。近些年来我国在许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奇怪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那么我国行业标准的制定,有可能会成为阻碍市场竞争的新途径。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代步工具,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减少噪音、减少排放污染,因而具有广阔的前景。电动自行车生产中唯一的缺陷就在于,电池具有一定的污染性。只要能够解决电池生产和维修过程中的污染问题,那么电动自行车可以大力推广。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有关扶持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通过发展电动车有效避免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生产燃油汽车所带来的污染和噪音问题。现在西方国家在生产电动车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巨大的机会成本。西方国家一方面鼓励进行电动车科学研究开发,而另一方面则对电动车的市场推广实行谨慎的优惠政策。他们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电动车迅速取代传统的燃油汽车,从而导致庞大的汽车生产链条断裂,带来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就业难题。现在一些西方国家把自己传统的燃油汽车生产线卖给中国企业,这说明他们已经下定决心,把重心放在新能源汽车方面。中国的汽车生产企业不明就里,不仅大手笔购买他们的汽车生产线,而且试图依靠西方国家在燃油汽车生产方面积累的品牌在中国获得垄断利润。这是一种缺乏战略眼光的表现,中国政府应当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尽快纠正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错误路线,积极鼓励发展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避免中国的汽车工业重蹈西方工业国家的覆辙。(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经济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