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封满楼)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岗创业年限可计算社保缴费年限……山东省昨天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可享受的多项待遇政策,政策将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可带科研成果离岗创业
我省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离岗时间不超过3年,离岗 期间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 务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我省提出,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 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离岗期间的年度工作情况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档次由原单位确定。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 本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可以科研人员身 份离岗创业。
我省明确,离岗创业结束,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及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计算缴费年限。
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业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政府去年6月下发的《关于实施大众创 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规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可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我市将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 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要建立相 应管理办法,规范和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 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 盈利水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