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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 市地税局解读民企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海西晨报  作者:张延梅  发布时间:2014-07-02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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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税政一处副处长:陈 奕(0592—5311298)

  税政二处副处长:郑江晖(0592—5319087)

  政策内容

  2014年6月10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9号)。其中第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条规定,对确有困难的民营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规定,对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将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解读内容

  记者:纳税困难的类型有哪些?

  专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纳税困难的情形包括:

  (1)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记者:困难性减免应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在市政府。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98号)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区(县)级地税机关。

  符合前述困难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有权审批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记者: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报送哪些资料?

  专家: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申请人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有关资料复印件等。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记者: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专家:(1)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2)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享受上述营业税扶持政策不需要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记者:企业所得税方面,民营小微企业是如何界定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营小微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

  亲爱的市民朋友,如果您对本期的主题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xm-l-tax.gov.cn/留言咨询或拨打厦门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届时该局将会为大家详细解答,具体回复将会发布在下一期的栏目“回音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