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的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提交进行初审。这是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又一举措。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黄清河说,在促进商事主体“宽进”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对市场活动的“严管”。
依据修订草案,“无照经营”指的是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经营者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拒不停止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对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据其危害性分为三档进行处罚,可处最低5000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