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周珊珊)记者从市经发局获悉,根据闽政发明电〔2013〕3号文有关规定,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增产多销,我市发布《关于延长实施工贸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通知》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据介绍,奖励金标准为企业缴纳的优惠期限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单家企业单个年度缴纳的符合“即征即奖”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00万元奖励。
申报奖励金的工贸企业,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所对应的土地、房产须是合法取得的,且其权属人应与纳税人一致;已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需是经审核认定符合《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3〕26号)奖励条件的企业;纳税人申报其他所属期限奖励金所对应的土地、房产,与申报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所对应的土地、房产相比,未再新增其他土地、房产。
奖金申报时限为纳税人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7-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若企业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需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若企业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需于2014年2月份向受理部门申请。纳税人申请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奖励金的,以及未及时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奖励金需要补充申报的,均应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向受理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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