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市科技局联合汇总统计,2012年度我市共有315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加计扣除额共计14.8亿元,比上年增加了4.11亿元,同比增长了38.45%。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33家,享受加计扣除额达13.71亿元,宸鸿科技、联想移动、四三九九等三家企业研发投入较大,享受加计扣除额位列前三甲。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市科技局受理了61家企业326个项目申请,经材料审查、专家评审,270个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同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并通过鉴定,通过率为82.82%。这61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共计4.1亿元。
新纳五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经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1、企业依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与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且申报企业不限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
我省出台政策企业研发费用符合规定可免税
今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联合出台《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等八类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