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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出台小贷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开展业务有章可循
文章来源:厦门中小在线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15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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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李国荣)据统计,目前我市正式批准营业的小贷公司已有5家,分别是思明区的双润小贷公司、湖里区的诚泰小贷公司、海沧区的恒鑫小贷公司、集美区的惠龙小额贷款公司和同安区的舜隆小贷公司。

  为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去年年末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530号)精神及相关规定,市经发局近日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等内容。

  开业一年需增资至3亿元以上

  根据《实施细则》,小贷公司的设立须经筹建
和开业两个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应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业申请材料还应提交自律承诺书、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风控主管等)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审计报告应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并承诺开业满一年后注册资本增资到3亿元以上,至少有两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银行从业经历。

  小贷公司的筹建申请材料和开业申请材料应经所在辖区经贸主管部门(管委会)的初审,市经发局负责组织审核专家组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组织市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市人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

  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实施细则》明确,小贷公司应在批准经营范围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合规经营;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代办机构、委托他人从事业务活动。此前,深圳某小贷公司未经审批就擅自进入厦门,开展招聘和小贷业务,市经发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根据《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厦门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小贷公司经营范围只能在所设立的区域内,比如,思明区的小贷公司只能在思明区经营,海沧的小贷公司只能在海沧经营。

  对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实施细则》明确由所在区经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经发局撤销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不能违规吸收社会存款

  小贷公司作为类金融机构,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实施细则》也规定,小贷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吸收存款。“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也是小贷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施细则》鼓励小贷公司面向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对单户贷款余额和同一客户贷款余额等须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要求,审慎经营。

  此外,小贷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发生变更时,由所在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经发局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发生变更时,以及终止营业等重大事项,由所在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经发局组织市人行、银监局、市工商局等市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小贷公司凭相关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相关链接

         市经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