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违规食品小作坊处罚金额将从3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万元。昨日,省政府研究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我省食堂、超市、学校等经营主体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影响面广,后果严重。此次修改,正是为了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威慑力,更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前,我省规定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有区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