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制定的《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落实我省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办法》称,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中,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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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联合出台《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企业的八类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此举将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这8类研发费用分别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