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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延续实施多项企业扶持政策 涉企收费减免
文章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5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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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增产多销、开拓市场,厦门市政府日前发布通知,延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包括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用电奖励、国内参展补贴、贷款贴息等多项企业扶持政策。

  减免收费方面,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电能、水表、煤气、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等的检定费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重机械监督检验费、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免收企业技术改造(含异地搬迁技改)职业病危害评价费;重点工业企业人事代理服务费按15元/月·人收取;出境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费按200元/标箱收取。

  对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继续实行企业增产用电奖励政策,对2012年已缴税金超过160万元以上,且2013年季度用电在150万千瓦时的制造企业,根据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5%-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奖励,单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新投产企业奖励用电量和已缴税金均按30%折算。

  继续实行出口检验检疫费用扶持政策。对2012年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且2013年上半年出口额增幅达10%的企业,在扶持政府试行期内发生的出口检验检疫费给予50%的财政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继续实行并适当提高展位费补助标准。对参加2013年度国内市场计划内各类展览、展销的企业,上半年参展的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政策将执行到今年6月底。

  此外,还将继续实行企业增产多销融资贴息补贴。对2013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加快的工业企业,适当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单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这项政策将执行到今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