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责任部门 | 工作要求 |
自 身 建 设
指 标
3 5 0 分 | 科学
(50分)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含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联动工作) | 10 | 法律部 | 按市信用办、市委文明办、市中级法院等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文明工作评估 | 10 | 党总支 | 市委文明办、市直机关党工委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30 | 办公室 | 市委宣传部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依法 (90分) |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30 | 党总支 | 市委办法规处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党务及办事公开 | 20 | 各部室 | 市委办法规处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信访事项依法化解率、12345便民平台建设 | 20 | 办公室 | 市信访局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含“三公经费”) | 20 | 各部室 | 市财政局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高效
(130分) | 营商环境指数 | 30 | 对外联络部 | 市发改委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机关效能建设情况 | 80 | 办公室 | 按市效能督查办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机关效能投诉件办理 | |||||
绩效管理工作 | |||||
市委决策督查与专项查办 | 10 | 各部室 | 市委督查室掉宝指标评估办法 | ||
建设节约型机关 | 10 | 办公室 | 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廉政
(80分) |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 80 | 党总支 | 市纪委监委制定指标评估办法 | |
严守党的纪律 | |||||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
项目 | 指标设置 | 评估办法 |
业 绩 指 标 6 0 0 分 | 由各管理对象自行设置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设3-5个二级指标,内设机构在21个以上的设置12个一级指标;内设机构在16-20个的设置10个一级指标;内设机构在11-15个的设置8个一级指标;内设机构在10个以下的设置6个一级指标。指标应包含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尤其是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目标、三大攻坚战、招商引资涉及的工作任务以及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对标先进目标任务。 | 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全面完成的得满分,完成一半及以上的得5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各管理对象涉及的专项工作指标,包括招商引资、市主要经济指标、市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向上争取资金政策与项目、生态文明建设、自贸区建设发展、招商引资、垃圾分类、服务贸易、菜篮子工程等设置在业绩指标内,设在独立的一级指标下(该指标下二级指标数量不受限制),占1个一级指标名额。 | ||
设 置 要 求 | 1. 二级指标应选择能体现本单位主要业务职能及工作成效的核心指标,应对指标制定依据、工作计划及依据和工作具体措施和要求进行描述。量化指标应明确核心指标数据,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数量)及佐证材料,非新增指标还应提供前三年数据及佐证材料。 2. 每个二级指标分数原则上应为10的倍数,内设机构10个及以上的最高分值为20分,内设机构10个以下的最高分值为30分,高于以上最高分值的需报书面说明,并经市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否则按最高分值考核。 3. 二级指标应按照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设置量化与非量化指标,量化指标分值累计不超过业绩指标的80%(即480分)。 4. 召开会议、开展调研、撰写文章、组织培训等过程性工作以及增加人员、机构、经费等内容,原则上不作为业绩指标;如因工作要求仍需设定的,应设置为非量化指标考核。 5. 业绩指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书面报送市效能督查办。市效能督查办组织联合评估组对业绩指标设置的格式、内容等进行抽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指标调整,经分管(联系)的市领导签字确认后通过网上绩效管理系统填报。 |
项目 | 加分比例 | 加分标准 | ||
业 务 工 作 加 分 | 量化指标 | 非量化指标 | ||
非新增指标 | 新增指标 | |||
20% | 进步值高于30%(含) | 进步值高于60%(含) | 1. 工作成绩得到市委书记、市长及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书面批示的
2. 专项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书面表彰的 3. 专项工作在全国排名前三的 | |
10% | 进步值高于15%(含)、低于30% | 进步值高于30%(含)、低于60% | 1. 专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厅级单位书面表彰的
2. 专项工作在全省排名第一或者全国前五的 | |
5% | 进步值高于1% | 进步值高于15% | 专项工作在全国排名有进步的 | |
备注:1.业务工作加分按业绩指标的进步情况加分,具体为:加分分值=加分比例×对应业绩指标分值; 2. 专项工作指标的加分由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负责评定,而数据采集责任单位的加分由联合评估组综合考量牵头开展工作成效和数据采集工作成效后评定; 3. 量化指标进步值的计算,以进步情况与标准值相比(非新增指标,标准值为前三年加权平均值;新增指标,标准值为年初计划值),即进步值=(当年值/标准值-1)×100%;量化指标为百分比类的指标,可以采取反向计算公式,即进步值=(1-(100%-当年值)/(100%-标准值))×100%; 4. 前三年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值=(大前年数据×0.2+前年数据×0.3+去年数据×0.5);如果只有前两年数据的,计算公式改为:加权平均值=(前年数据×0.375+去年数据×0.625);如果只有去年数据,则加权平均值=去年数据; 5. 量化指标(非新增指标)存在非量化指标加分情况的,可参照非量化指标加分标准予以给分;
6. 同一项工作获得不同级别肯定或表彰的,只能对应一个指标且按最高级别计一次分,没有对应的指标则该项不计分。同一进步情形的只适用一个指标,如发现自评和核对环节有重复计分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7.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计算: A、领导批示属于提要求性质的;B、下属单位所获的表彰、肯定以及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各类表彰、肯定;C、非业绩指标对应的肯定或表彰。 |
项目 | 加分比例 | 加分标准 |
综 合 工 作 加 分 | 10% | 工作完成的效果排名被评为全市该序列前20%的 |
5% | 工作完成的效果排名被评为全市该序列前50%的 | |
2% | 工作完成的效果排名被评为全市该序列前80%的 | |
备注:1.综合工作加分按自身建设指标的工作完成的效果(以工作排名方式体现)加分,具体为:加分分值=加分比例×对应自身建设指标分值; 2. 综合工作排名由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涉及多个数据采集责任单位的由第一个即牵头单位负责汇总提供; 3. 综合工作排名应综合考虑工作完成情况与对全市贡献情况; 4. 综合工作排名涉及并列排名的,就低计算(即如果第8名之后有两个并列,则均为第10名,前9名空缺); 5. 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不参与负责采集的工作成效排名,其综合工作加分按加分平均值(5%)计算。 | ||
改革创新加分 | 加分分值 | 1. 改革创新加分工作由市深改办牵头,市发改委、联合评估组配合开展; 2. 改革创新加分主要针对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的突出表现,重点考察内容为机制创新成果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等; 3. 改革创新加分不超过50分,具体加分办法另行制定; 4. 招商引资加分主要针对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突出表现等。 5. 市招商办牵头汇总提出加分事项及依据,联合评估组审核后予以加分。 |
50 |
序 列 | 评 估 范 围 | 评 议 主 体 及 分 值 | ||
两代表一委员 | 社 会 评 议 | 机 关 互 评 | ||
一 | 区委、区政府 | 20% | 70% | 10% |
二 | 市直政府部门(综合与管理类) | 20% | 60% | 20% |
三 | 市直政府部门(审批与服务类) | 20% | 70% | 10% |
四 | 市直其他部门 | 20% | 60% | 20% |
五 | 省部属驻厦单位 | 有服务对象的单位分值设置参照市直政府部门(审批与服务类);无服务对象的单位分值设置参照市直政府部门(综合与管理类)。 |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