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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关于发布厦门优质品牌评价通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促会 作者:贸促会信息部&商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7-04-0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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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厦门优质品牌评价通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
 
  为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规范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根据《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经研究制定《厦门优质品牌评价通则》,现予以发布实施。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通则
 
  为规范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根据《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制定本通则。
 
  一、评价原则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范围
 
  本通则评价范围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软件产品。其他服务业产品采用分批开展、分步实施的方法,从个别行业试点开始,逐步拓展到其他服务行业,并另行制定有关通则(或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取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场准入的相关资质证照;
 
  (三)近三年申报企业不得出现两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
 
  (四)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
 
  (五)申报产品应具有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商标,并在有效期内,且商标权属无争议。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应征得许可人同意;
 
  (六)申报产品经济指标要求:
 
  1.工业品:上年度市场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茶叶产品、软件产品、生物医药产品:上年度市场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3.高新技术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基地)企业、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重点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拥有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最具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产品:上年度市场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4.特色产品(具有厦门地方特色产品、符合厦门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创意产品:市场销售额上年度需在同类产品中全市排名前3名,并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七)申报企业近三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2.申报产品被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3.发生较为严重的质量、环保违法行为;
 
  4.因发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而被列入《关于对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的被执行名单;
 
  5.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指标体系及分值权重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分为质量管理现场评价、专家材料评审和社会满意度调查三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列入建议名单的申报产品总得分应达到600分(含)以上。
 
  (一)质量管理现场评价(300分)。主要对申报企业的管理、环境、产品以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同时核查验证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评价指标由质量管理职责、企业生产场所、生产资源提供、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售后服务、品牌策划与宣传七个方面组成,主要关注申报企业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基础设施、后续服务等要素。列入建议名单的申报产品质量管理现场评价应达到200分(含)以上。
 
  (二)社会满意度调查(100分)。主要是了解公众或顾客对申报企业和产品的感知程度。调查问卷设计主要参考中国标准化协会《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标准》。主要关注企业/品牌形象、顾客预期、产品质量感知、价值感知、顾客满意度、顾客抱怨、顾客忠诚度等指标。列入建议名单的申报产品市场满意度应达到80分(含)以上。
 
  (三)专家材料评审(600分)。依据企业申报资料,评价企业的产品质量及经济效益的水平高低。专家材料评审分为四部分:“市场评价”150分,“质量评价”15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150分。主要关注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额、实物质量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企业纳税和节能环保情况、企业研发情况、企业规模水平等指标。列入建议名单的申报产品专家材料评审应达到320分(含)以上。
 
  五、评价程序
 
  对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名牌产品(获牌三年内)的申报企业及产品,经提交申请表和获牌证明文件,通过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简称市品牌评价办,设在市质监局)符合性审查后,可获自动纳入建议名单资格;新申报企业需履行以下评价程序。
 
  (一)符合性审查
 
  市品牌评价办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并根据企业提交的《厦门优质品牌申报表》、附件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质量管理现场评价
 
  市品牌评价办依据《厦门优质品牌现场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价,并核实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实性。
 
  (三)市场满意度调查
 
  市品牌评价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产品依据《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标准》开展市场满意度调查。
 
  (四)产品质量抽检
 
  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近三年至少2次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检合格报告(其中农产品、水产品、饲料等可提供2次市级及以上农业或海洋渔业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报告)。对日常监督抽查未覆盖到、不能提交近三年2次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申报产品,由市品牌评价办统一组织产品质量抽检。
 
  (五)专家材料评审
 
  1. 市品牌评价办针对新申报产品的行业特点,按照专业互补原则,从品牌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质量专家及行业专家组织评价。
 
  2. 续评的申报产品专家材料评审得分一律按320分记入总分。
 
  (六)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市品牌评价办书面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审定拟奖名单
 
  市品牌评价办汇总申报产品评价情况,提交厦门优质品牌专家评价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厦门优质品牌拟奖名单。
 
  (八)公示报批
 
  市品牌评价办向社会公示厦门优质品牌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品牌评价办提请市政府发文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六、附则
 
  (一)以上所指的近三年均包括申报前三年和申报当年。
 
  (二)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品牌评价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