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业性会展活动政务保障服务指南
一、 总纲
1.目的依据
为规范厦门市会展业秩序,建立政务保障服务平台,畅通会展活动信息渠道,健全管理协调机制,提高政务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厦门市会展业升级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组织制定了本服务指南。
2.适用范围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或重大商业性展览及会议活动,适用于本服务指南。
3.服务对象
本服务指南服务对象为上述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举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能力。
主办单位负责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工作,承办单位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会展活动具体筹办运营工作。举办单位承担会展活动应承担的相应安全责任和民事责任。
4.服务内容
本服务指南的政务保障服务内容包括:项目报备和审批、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通关及检验检疫、其他政务协调保障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等事项。
二、 协调服务机制
5.协调机制
厦门市旅游会展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厦门市会展活动政务保障服务的统筹协调机构。厦门市旅游局作为全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委托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具体承担协调事务,并建立有关信息通报机制。
6.服务机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会展活动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主要协调服务部门和职责包括:
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负责全市会展活动保障服务协调具体工作,并负责会展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批事务。
厦门市公安局负责对大型会展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对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在厦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等类似字样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出具意见或转报工作,负责对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在厦举办冠名“海峡两岸”、“两岸”、“对台”等字样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出具意见或转报工作,负责涉外展会主办单位、展会举办场所网上注册登记认定和网上展会项目地方初审工作。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展活动重点场所实施食品安全检查;负责查处会展活动期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假冒伪劣商品等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厦门海关负责境外展品通关事务。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境外展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务。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重大会展活动期间城市市容环境的保障协调工作。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重大会展活动期间医疗卫生保障服务事务。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大会展活动期间公共交通保障服务事务。
厦门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展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会展活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厦门市建设局负责展会活动现场展会舞台、站台等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会展活动知识产权监管保护协调事务。
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会展活动期间通信保障服务事务。
厦门市会展协会负责会展项目报备、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及参与核查和评估的具体工作。
厦门会展集团等场馆管理单位负责会展活动场馆设施设备提供及办公用房、公厕等保障服务工作;协助举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做好会展活动期间安全保卫、卫生保洁、后勤保障等工作,主动为举办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以上各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制订本部门服务细则和服务标准(包括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费用等事项),各自受理有关申请事务。受理申请不得收费,提供保障服务按原收费标准收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费用。重大事务可由相关服务机构提交市政府或厦门市旅游会展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 报备和审批
7.展览项目报备
为规范我市会展秩序、避免同类展会的恶性竞争,凡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展会(含涉外展、内贸展、涉台类展会)活动,主(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前3个月按照《厦门市展览项目协调规范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报备。
8.展览项目审批
在我市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等类似字样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按办展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向商务部申请批文;冠名“海峡两岸”、“两岸”、“对台”等字样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需按有关涉台展会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未经商务部批准不得举办该类商业展会或以此名义冠名举办商业展会活动。
首次举办的展会报备确认后,主办单位需至少提前6个月向商务部提交材料申请报批;非首次举办展会报备确认后,需至少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交材料申请报批。
申请商务部批文程序如下:主办单位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fetescorp.mofcom.gov.cn)填报项目申请,经网上预审批通过后,凭市会展协会报备确认函和项目申请纸质材料,向市商务局申请转报商务部审批。
四、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9.安全管理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会展活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管理。承办单位承担安全责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承办单位不明确时由主办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会展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食品安全
会展活动中凡涉及食品展销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参展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11.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展会活动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会展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见附件4)
五、境外展览品通关及检验检疫
12.通关及检验检疫申报
会展活动有境外展览品需要入境的,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规定,主(承)办单位应当于展会举办前1个月,提供批准文件等材料,直接或委托有报关代理资质的企业向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报关、报检手续,并按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规定执行。
13.大型展会通关便捷服务
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展会活动规模和重要性,对重大会展活动提供相关的通关便捷服务。
六、会展项目奖励申请
14.奖励对象
对在厦门行政区域举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贸类专业展会和会议活动,可以申请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
15.申请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须在会展项目举办首日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在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www.xmce.org)在线申报,并根据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
(二)核查评估:申请单位须在会展项目举办首日的3个工作日前,与市会展协会预约现场审核时间,并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拨付:申请单位须在会展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总结材料,并经市会展局审核通过后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七、依据
16.材料依据
本服务指南所涉及有关文件、政策、办法、规定等材料,均已在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www.xmce.org)和相应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均可登陆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