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府〔2014〕152号)中的《厦门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将国家工商总局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4项补充纳入我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厦门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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