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贸促动态 > 通知公告
厦门市贸促会关于受理签发RCEP项下 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促会 作者:商事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22 分享到:
59.2K

 

各相关企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实施成员方包括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2022年1月1日起,依照RCEP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可向厦门市贸促会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RCEP有关规定在RCEP成员方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贸促会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将采用全面电子化签发,提供证书自主打印服务;输文莱、老挝、越南、柬埔寨的原产地证书暂不使用电子签章,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贸促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签发服务将通过贸促会网上签证系http://qiye.ccpiteco.net免费提供。同时,申请人也可通过已实现与中国贸促会原产地网上签证系统数据对接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申报(相关信息请参考官方网址:http://co.ccpit.org发布内容)。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2270263

 

附件:1.RCEP项下原产国的判定

      2.贸促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和背对背原产地

证书样式

       

                        厦门市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21年12月22

 

 

 

 

附件1

RCEP项下原产国的判定

    根据《办法》第二章“原产地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货物在出口成员方获得RCEP原产资格后,按照以下顺序判定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

   (一)如果货物属于《特别货物清单》,则应判断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是否符合“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要求。如果符合,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就应当为出口成员方。

   (二)如果货物不属于《特别货物清单》,那么分为三种情况来判定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

    1.如果货物是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则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是出口成员方。

    2.如果货物是在出口成员方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并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实质性改变,则该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是出口成员方。

    3.如果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货物的生产是否超出《办法》第五条所列微小加工或处理的情况。如果是,则该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是出口成员方。

   (三)如果货物不属于上述情况,那么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应认定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生产中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

 

RCEP项下原产国判定流程图

 

 

 

 

 

 

附件2

 

贸促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

 

  

贸促会RCEP项下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