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29号),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各成员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实施转版后的RCEP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
为有效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做好RCEP原产地签证实施工作,贸促会原产地网上签证系统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对RCEP原产地证签证模块进行相应调整,若申请日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RCEP原产地证书未能及时打印,请在2023年1月1日后进行改证重发。届时,RCEP原产地证书中商品名称及编码须参照转版后RCEP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附件1),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日期及签署日期应修改为改证重发之日,并配用新版背页打印(附件2)。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5111360
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证书背页(2023版)
商事认证中心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