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募股权理财投资纠纷示范性调解案例
文章来源: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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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私募股权产品层出不穷,私募产品暴雷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在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背景下究竟谁要为损失买单?金融消费者依据其既往投资理财的保本经历要求金融机构赔偿本息损失是否合理?私募产品风险管理措施不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位而怠于履行适当赔付义务之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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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募股权理财投资纠纷

示范性调解案例



 

案件简介

 

本案系涉私募股权投资纠纷,案件当事人称其在某金融机构购买的三年期私募产品已到期但金融机构未能全额兑付,请求判令该机构赔付其本金损失100万元并按原预期年化收益率9%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则称,年化收益率9%只是产品路演时预设的参考标准,根据资管新规已经打破刚兑,投资者应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双方分歧较大。

 

投资者认为:1.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未能尽到适当性审查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是保守型客户但金融机构仍向其销售了高风险产品;2.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投前调查未尽职,未能识别所投资的项目风险;3金融机构投后管理不到位,对已出现风险未能及时止损致使投资者损失扩大。

 

金融机构认为:1.投资者有数十年的金融产品购买经验,购买产品时无论是风险测评还是财力水平都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产品的“风险揭示”也为投资者逐字逐句抄录,销售产品有录音录像;2.成立私募产品时参考的是该企业同类客户过往业绩,该企业过去几年运作颇为成功;3.产品成立后遭遇政策转向,加上突如其来的疫情对该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给企业生产造成极大损失,属于天灾而非人祸,作为股权投资,前期投入造成的损失已不可挽回;4、机构在项目管理上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管理瑕疵较为轻微,且与项目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资管新规下打破刚性兑付,“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监管理念,项目损失与政策变化、疫情影响、管理瑕疵等有多少关系,投资者应承担多少比例的损失、金融机构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尺度也很难界定。案件具有时间跨度长、投资亏损多、双方分歧大、调解难度高等特点,对调解员的专业度和沟通力极富挑战性。

 

调解过程

 

本案中,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依托厦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站,从调解员专家库里专门挑选了具有二十几年金融从业经历、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专业知识过硬的证券业协会兼职调解员联合调解。

 

两位调解员先是和双方进行多轮沟通,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审阅双方提供的大量举证材料,进而基于监管意见,结合既往司法判例,进一步征求两级法院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得出基本的给付比例。

 

其次,调解员让投资者明白“买者自负”的概念,意识到刚兑时代已经过去。项目损失更多是基于政策转向和疫情影响,金融机构的管理瑕疵并不是造成项目损失的最根本原因,管理瑕疵与项目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应是其未尽职尽责所造成的损失部分,而无须承担所有责任。调解员让金融机构履行“卖者尽责”的涵义,意识到即便是打破刚兑也不是可以完全不担责。机构在产品销售、项目运作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管理瑕疵,应主动作为承担其瑕疵所对应的部分损失,履行社会责任,体现自身担当。

 

最终经反复磋商,案件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并以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同时对购买该产品的同质纠纷以相同方案进行逐一化解,起到良好的示范性调解效应。

 

典型意义

 

源头多元化解纠纷,消除双方多年宿怨。本案中两名调解员积极走访征求监管意见,结合判例及法官的裁判尺度,多元协同最终使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双方近5年的宿怨得以消除。

同类同质纠纷同一方案,起到良好示范性调解效应。本案调解员在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后逐步促成方案,签订调解协议,在以法院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同时,对购买该产品的同质纠纷以相同方案逐一化解,所有人员偿付比例完全一致,确保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起到良好的示范性调解效应,也节约了法官大量审判时间,有效减少诉累。

节省诉讼费用支出,有效实现各方共赢。私募股权投资产品门槛高,单件金额均不低于100万元,案件的批量成功调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上百万的诉讼费、律师费。调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当事人均收到金融机构和解款,大大缩短了维权时效,在有效消弭各方矛盾的同时最终达成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兼顾,实现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司法体系的共赢。

为金融消费者合法合理维权。本案中投资者无法接受产品损失,屡屡到金融机构、到监管群访、闹访,给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给监管部门带来接访压力。通过诉前成功化解,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金融机构合理给付,有效地彰显了厦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站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为金融消费者合理合法维权所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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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风险提示。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业务,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被高息收益所吸引,并没有意识到高额利息背后隐藏的高风险,在做风险测评时往往为达到购买产品所需达到的风险等级而违背自身真实想法。应强化对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产品时需特别加强产品信息介绍及风险提示,加强规范产品销售环节,将产品卖给合格投资者,严禁出于销售业绩考量而引导客户做出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风险评估。

 

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加强人员风险管控。加强对产品投前调查、投后管理,项目经理要充分了解、审慎评估项目的政策动向及运作情况,了解资金投向及盈亏情况;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做好资金监控,设立止损线以提供安全垫;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提升投资能力鉴别能力,加强人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有效防范渎职风险和道德风险。

 

加强项目信息批露,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压实压细“卖者尽责”的主体责任,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及时批露。凡涉及投资运作、项目跟踪、资金管理等过程应通过官网、公众号等互联网渠道向投资者公开。加强私募产品投资风险宣传,通过真实案件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合法、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