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BL轮(GRT5035/NRT3455)载有4899.162吨杂货自大连驶往曼谷。当航行至19-49n,115-20e位置时,于2210时主机发生故障,船舶随后向西南方向漂流。
船东在船长的请求下安排了拖轮,准备将船舶拖带到香港修理。
拖轮于事故后第3天1800时抵达船舶并在20分钟后开始拖带。事故后第5天0400时,拖轮和船舶抵达香港外水域(22-09N,114-10E)。
船舶后被香港拖轮拖带进港,经South Yuen Kok最终在西锚地系浮筒。次日,随着船级社及船舶保险人验船师登船开始检验后,修理开始。
船舶在修理完毕后离开香港,继续航行到曼谷完成了交货任务。
船东就上述事故宣布了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编制了理算报告。运输合同中规定了理算应该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由于案中所发生费用不同货币种类的比例相对均衡,理算同时使用了人民币和美元进行理算。
二、所产生费用在共同海损中补偿情况
(注:旧的案件中的一些费用的处理在今天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海事声明签证费,过去经常是100%认入,现在大多都只认5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