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对特定位置共享系统、相关软件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2年11月18日,美国Advanced Ground Information Systems, Inc.、美国AGIS Software Development LL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位置共享系统、相关软件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Location-Sharing Systems, Related Software,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美国Google LLC, Mountain View, CA、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outh Korea、美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Ridgefield Park, NJ、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China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China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Hong Kong TCL電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Hong Kong、美国TCT Mobile (US) Inc., Irvine, CA、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td., China联想集团、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Morrisville, NC、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Chicago, IL、芬兰HMD Global, Finland、芬兰HMD Global OY, Finland、美国HMD America, Inc., Miami, FL、日本Sony Corporation, Japan、日本Sony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c., Japan、中国台湾地区ASUSTek Computer Inc., Taiwan、美国ASUS Computer International, Fremont, CA、美国Caterpillar Inc., Peoria, IL、美国BLU Products, Doral, FL、日本Panasonic Corporation, Japan、美国Panasonic Corporation of North America, Secaucus, NJ、日本Kyocera Corporation, Japan、中国北京Xiaomi Corporation, Cayman Islands and China小米集团、中国香港Xiaomi H.K. Ltd., Hong Kong、中国北京Xiaomi Communications Co., Ltd., China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北京Xiaomi Inc., China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欧盟对涉华电镀铬钢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2年1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电镀铬钢(Electrolytic Chromium Coated Stee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自公告发布次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39.82~607.98欧元/吨的反倾销税、对巴西涉案产品征收348.39欧元/吨的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企业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210 50 00和7212 50 20。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2021年9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钢铁协会(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电镀铬钢进行反倾销调查。2022年5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电镀铬钢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附表:欧盟对中国电镀铬钢反倾销税表
中国制造商英文名 | 中国制造商参考中文名 | 反倾销税(欧元/吨) |
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239.82 |
Handan Jintai Packing Material Co., Ltd. | 邯郸市金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428.37 |
Other cooperating companies: GDH Zhongyue (Zhongshan) Tinplate Industry Co., Ltd. Shougang Jingtang United Iron & Steel Co., Ltd. | 其他合作企业: 粤海中粤(中山)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 | 271.01 |
All other companies | 其他公司 | 607.98 |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澳大利亚对涉华焊缝管作出双反豁免调查终裁
2022年11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4号公告,澳大利亚工业和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Certain Hollow Structural Sections)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作出的反倾销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豁免产品窗帘杆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措施自2021年9月29日起生效。本案措施不适用于韩国Kukje Steel Co Ltd和Hi-Steel Co Ltd.以及中国大陆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Huludao City Steel Pipe Industrial Co., Ltd)、青岛祥兴钢管有限公司(Qingdao Xiangxing Steel Pipe Co.)和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
豁免窗帘杆描述如下:
1.外径为25毫米、壁厚0.5毫米,双面粉末涂层(白色/象牙色/黑色)和电镀饰面(拉丝铬)。
2.外径为32毫米、壁厚0.7毫米的电镀饰面(拉丝铬)。
涉案产品的长度分别为2.0米和3.0米,且单独热/收缩包装并贴标,由含碳0.12%的A级热轧带材制成,采用辊轧成型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终裁。2015年5月1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焊缝管进行反规避调查。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对该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将中国大陆的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仁德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Roswell SA R Limited以及马来西亚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出口的合金焊缝管纳入征税范围。2016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113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22号公告,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7月1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021年11月18日,澳大利亚对进口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豁免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1、7306.30.00.32、7306.30.00.33、7306.30.00.34、7306.30.00.35、7306.30.00.36、7306.30.00.37、7306.61.00.21、7306.61.00.22、7306.61.00.25、7306.69.00.10、7306.61.00.90和7306.50.00.45。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欧盟对华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2年11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Certain Open Mesh Fabrics of Glass Fibres)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019 63 00、ex 7019 64 00、ex 7019 65 00、ex 7019 66 00和ex 7019 69 90(欧盟TARIC编码为 7019 63 00 19、7019 64 00 19、7019 65 00 18、7019 66 00 18和 7019 69 90 1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本次调查的产品为网孔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8毫米,重量超过35克/平方米,但玻璃纤维圆盘除外。
2010年5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年8月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欧盟先后三次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反规避调查,并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12月20日作出肯定性终裁,将适用于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扩展至马来西亚、泰国、中国台湾地区、印度以及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税号为欧盟CN编码ex 7019 40 00(欧盟TARIC编码为7019400011、7019400021和7019400050)。2016年8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1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玻璃纤维网格织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欧盟对涉华球扁钢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2年11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Laminados Losal S.A.U.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球扁钢(Bulb Flat)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宽度不超过204毫米的非合金球扁钢,涉及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ex 7216 50 91(TARIC编码为7216 50 91 1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乌克兰终止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实施保障措施
2022年11月5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2022年11月2日第SP-536/2022/441-01号决议,决定终止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实施保障措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2月25日,乌克兰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20年11月21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2020年11月20日第466/2020/4411-03号决议,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正式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保障措施税率从措施实施之日起为12.4%,12个月后为12.0%,24个月后为11.5%。涉案产品的乌克兰税号为3901 20 90 00和3904 10 00 00。
(编译自:乌克兰政府网)
巴基斯坦对涉华单面涂层双层纸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年11月3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43/2016/NTC/CDB/SSR/2022号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重量介于225克至400克之间的单面涂层双层(灰底)纸板(One-Sided Coated Duplex Board-Grey Back)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18.57%、印度尼西亚为16.22%、韩国为14.98%,措施自2022年5月1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4810.9200和4810.9900。
2016年1月3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单面涂层双层(灰底)纸板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7月29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基于成本加运费价格(C&F)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8.57%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征收16.22%反倾销税,对韩国征收14.98%反倾销税,措施自2017年5月1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22年4月2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官网)
厦门市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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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贸促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