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对华无缝钢管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1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墨西哥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西语:tubería de acero sin costura)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涉案产品的墨西哥海关编码为7304.19.01、7304.19.04、7304.19.99、7304.31.01、7304.31.10、7304.31.99、7304.39.01、 7304.39.05 和7304.39.99。本决议于官方公报发布次日起生效。此次复审期间,原反倾销措施继续生效。
2012年11月21日,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4年1月7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华无缝钢管征收每吨1568.92美元的反倾销税。
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作出反补贴终裁
2018年1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Pneumatic Tyres, New or Retreaded, of Rubber, of a kind usedfor Buses or Lorries)作出反补贴终裁,同时对反倾销终裁结果作出修改。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4011 20 90和ex 4012 12 00(TARIC编码为 4012 12 00 10)。本案反补贴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4年1月1日~2017年6月。
2017年10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不公平轮胎进口联盟(the coalition against unfair tyres imports)于2017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2017年8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不公平轮胎进口联盟代表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45%以上的生产商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2018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
美国ITC发布对涉华净水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18年10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涉华净水器及其组件(Certain Water Fil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案件号337-TA-1126)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8年10月3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9)不予复审,即根据申请方提出的动议,裁定3家列名被告为缺席,分别是中国广东深圳家乐事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昂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德康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日,美国Electrolux Home Products, Inc. of Charlotte, NC、美国KX Technologies, LLC of West Haven, CT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2018年7月27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净水器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在本案中,共有包括6家中国企业在内的9家企业被列为指定应诉企业。
从美国原产地规则看USMCA之“毒丸”
前不久达成的“美墨加协定”(USMCA)因所谓“毒丸条款”,引致舆论的一片哗然。USMCA协定中第32.10款中规定,协议中任一缔约国若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谈判自贸协定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缔约国,并至少在正式缔约之日起30日前,将拟签订的自贸协定全部文本提交其他缔约方审阅。若该缔约国正式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贸协定的,则其他缔约国可自该等自贸协定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选择终止与该缔约国的自贸协定,将原三方自贸协定转化为另两个缔约国之间的双边自贸协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业务负责人王峰认为,在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大背景下,该条款是为中国量身定制,可比之为公司并购中用以对抗恶意收购的“毒丸”条款。“大家都知道,在公司并购中,被并购方通过设立‘毒丸’条款,以摊薄股权、大量增加负债等手段,增大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从而导致其无法达到获取公司控制权的目的。”王峰解释说,自贸协定中加入“毒丸”条款矛头所向,还要从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体系说起。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走向纵深,美国在原产地规则适用上也开始频频对中国发难。如果说USMCA中的“毒丸”条款是公然阻挠中国与他国订立自贸协定,切断中国产品由此进入美国市场的“暗箭”,那么在9月14日美国海关新公布的一则原产地裁定则不啻为直接针对通过供应链安排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产品的“明枪”。
在王峰看来,前述这起案件原产地针对的货物是在墨西哥组装并出口到美国的直流电机,对应的商品编码为8501.10.40。产品系由中国原产的三个组件组装而成,而这三个组件的税目均为8504。根据NAFTA的原产地规则,最终生产出的直流电机完全符合第401条附录所称的税则改变原则,应当被视为北美自贸区原产货物。但是,美国海关却认为,“由于相关商品可能受301调查的规制,因此NAFTA的原产地规则在此仅适用于原产地标记,还需另行进行实质性改变测试以判断其原产地”。
最终,美国海关以在墨西哥的组装不足以构成实质性改变为由,对产品开出了双重原产地认定:在原产地标记上,根据NAFTA规则,产品应标记为“墨西哥制造”;从适用税率上,由于产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应按中国原产缴纳25%的惩罚性关税。
“这样的操作,显然完全有悖于传统原产地规则中优惠原产地用于确定税率,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原产地标识的惯例。而且,显而易见,既然在对含有中国成分的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中,美国海关可以将NAFTA的原产地规则弃之于不顾,那么当类似商品通过其他自贸协定或一般最惠国进入到美国时,美国海关采取类似美国商务部在贸易救济领域中那般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原产地,也未尝不可能。”王峰指出。
早在此次中美贸易摩擦肇始,不少人就意识到供应链的优化对贸易争端的应对至关重要,而原产地又是整个供应链安排的核心。“但相对于美国在原产地规则运用上的经验,在中国,对于原产地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国内,相比归类和审价方面的海关质疑和后续稽查,关于原产地方面的调查仍属空白,而对不少国内企业而言,原产地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纸证书,对背后的逻辑一无所知。”王峰指出,“在冲突愈演愈烈之际,尤其是美国已经主动通过原产地和供应链发难的情况下,早做准备,才能有备无患。”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贸易风险预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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